原告:贺全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原告:张全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堡子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龙泉路房产一号楼丁单元201房间。法定代表人:陈文杰,经理。
贺全师、张全山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堡子沟矿业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贺全师、张全山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全师、张全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贺全师、张全山负担。
审判员 李贵新
书记员:钱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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