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卿,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惠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大街综合楼。
负责人:冯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存,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光明诉被告张某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阳泉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卿,被告张某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惠儒,被告人保阳泉城区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7日19时25分许,被告张某财驾驶晋C×××××、晋C×××××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新元高速元氏服务区出口处与张兵驾驶的冀A×××××、冀A×××××货车相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高速交警高邑大队出具事故证明,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50%的责任。为此特向你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8日,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高邑大队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16年11月7日19时25分许,机动车驾驶人张某财(驾驶证号xxxx)驾驶晋C×××××/晋C×××××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新元高速元氏服务区出口处与张兵(驾驶证号:xxxx)驾驶的冀A×××××/冀A×××××重型半挂货车相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被告双方对该证明内容无异议,对双方事故责任大小问题存有异议。冀A×××××/冀A×××××重型半挂货车登记车主为辛集市运输六场,实际车主为贺光明。晋C×××××/晋C×××××重型半挂货车所有人为张某财,该车辆在人保阳泉城区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并附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贺光明为维修车辆花费维修费用6980元。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高邑大队对该事故责任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定。关于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问题,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按照5:5的比例承担责任,被告予以否认,被告主张其无责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高速交警高邑大队出具的证明、维修费发票、车辆维修明细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协议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贺光明与被告张某财于2016年11月7日在新元高速元氏服务区出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问题,双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到现场进行了处理,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高邑大队对该事故责任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定,被告主张其无责。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仍然不能确定事故责任。根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如果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仍然不能够确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推定各方负同等责任。本案中,原被告驾驶车辆均为机动车,故本案事故责任以5:5划分为宜。根据法律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原告贺光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车辆损失698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车辆损失由被告人保阳泉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贺光明车辆损失2000元。不足部分,由人保阳泉城区支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贺光明24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贺光明2000元,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贺光明2490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如下账号:户名,高邑县人民法院;账号,xxxx;开户行,高邑县联社北环路信用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某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立慧
书记员:李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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