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
贺德超系原告贺某某之子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湖北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商城县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李胡平(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
原告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贺德超。系原告贺某某之子。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代为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
被告湖北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商城县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胡平,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湖北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商城县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7月7日以缺乏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2417元,由贺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2417元,由贺某某负担。
审判长:谌德武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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