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佳佳。
委托代理人刘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庞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庞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任鹏。
被告刘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佳佳与被告李某某、曾某某、任鹏、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佳佳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刘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佳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贺佳佳撤回对被告曾某某、刘慧的起诉。
审 判 长 牟 伟 审 判 员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马芬芬
书记员: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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