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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龙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云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费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4872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费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以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费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纪岳峻

书记员:郭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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