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正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邓某某。
被告: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13号17幢1单元13-40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费正安诉被告邓某某、被告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费正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费正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蓉
书记员:陈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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