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费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费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费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思佳,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再审申请人费某1、费某2、费某3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8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费某1、费某2、费某3申请再审称,费某1、费某2、费某3一直对被继承人费林妹生前进行照顾,而陈某某作为费林妹的养子,对费林妹并不好,且有生效判决可予佐证。陈某某伪造了被继承人费林妹的代书遗嘱,且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明,被继承人费林妹(2015年3月4日报死亡)与陈永金(2010年11月4日报死亡)系原配夫妻,其未生育子女。陈某某曾经是费林妹的养子,后经(79)虹法民字第555号生效民事判决准予陈永金夫妇与陈某某脱离养父母与养子关系。费某1、费某2、费某3系费林妹的侄子、侄女,本案中,费林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鉴于本案当事人均非法定的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虽然陈某某提供的两份被继承人费林妹的代书遗嘱,但因该代书遗嘱缺乏法定有效形式要件,一审法院经审查后对该遗嘱均未采信,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诉辩意见以及各自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双方对被继承人费林妹的帮助扶养已达到法定可以继承的程度,并根据双方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的多少确定各方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亦属合理,所作判决,本院予以认同。费某1、费某2、费某3申请再审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费某1、费某2、费某3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费某1、费某2、费某3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吴俊海
书记员: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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