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明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克武,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西湖南路1号。代表人:彭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费明秀诉被告张文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费明秀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明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明秀撤诉。案件受理费21200元,减半收取10600元,由原告费明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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