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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明某、费某某与费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费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
  申请人: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健,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怡,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费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费某某户籍地为上海市日晖二村XXX号XXX室,依照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朱子银

书记员:邵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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