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健,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怡,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费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费某某户籍地为上海市日晖二村XXX号XXX室,依照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朱子银
书记员:邵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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