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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建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费建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张丹,系原告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静南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水麟,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费建兰诉被告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同年8月30日,原告费建兰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费建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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