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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天雄与山东省沂南县宏宇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费天雄
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沂南县宏宇机械制造厂

原告费天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沂南县宏宇机械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郑焕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天雄诉被告山东省沂南县宏宇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天雄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沂南县宏宇机械制造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费天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天雄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沂南县宏宇机械制造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费天雄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费天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天雄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沂南县宏宇机械制造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费天雄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审判员:李小艳
审判员:田玉峰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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