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费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某支公司、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许三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朱立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某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主要负责人:詹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鑫,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朱立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庄玲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