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港市众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蔡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斌,上海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顺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市众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港市众泰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港市众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16元,由原告贵港市众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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