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其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福娣。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九度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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