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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与铝团(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彭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汉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生,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铝团(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凤。
  申请人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铝团(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1,808.33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2019年5月5日遵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铝团(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1,808.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建英

书记员:周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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