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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诉武汉市瑞某经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贵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
李玉高(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刘竹冬
武汉市瑞某经贸有限公司
屈定革(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贵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太乙巷208号。
法定代表人戴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高,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竹冬,贵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身份证号510212561115037。
被告武汉市瑞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度丹,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定革,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贵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瑞某经贸有限公司侵犯“老板牌”文字及图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701001号)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贵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武汉市瑞某经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瑞某经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贵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审理原告贵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瑞某经贸有限公司侵犯“老板牌”文字及图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701001号)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贵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武汉市瑞某经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瑞某经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贵州博士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陈燕平
审判员:李培民

书记员: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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