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伟
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贯伟,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住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代理人,郭学涛,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贯伟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贯伟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贯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贯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贯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贯伟负担。
审判长:张俊元
书记员: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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