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贯伟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贯伟
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贯伟,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住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代理人,郭学涛,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贯伟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贯伟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贯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贯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贯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贯伟负担。

审判长:张俊元

书记员:李志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