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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智创富资产管理顾某(北京)有限公司与湖北梓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贤智创富资产管理顾某(北京)有限公司
谢志刚
左红银(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邓明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湖北梓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贤智创富资产管理顾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1号1幢三层(北侧)302-005。
法定代表人:陈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志刚,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左红银,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邓明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梓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片区。
法定代表人:谭清梅,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贤智创富资产管理顾某(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梓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贤智创富资产管理顾某(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贤智创富资产管理顾某(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贤智创富资产管理顾某(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贤智创富资产管理顾某(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贤智创富资产管理顾某(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贤智创富资产管理顾某(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贤智创富资产管理顾某(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玺

书记员:石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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