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李俊杰
共同委托代理人习琳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保定市分公司)。地址: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代表人武运宝,财险保定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杰,女
两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习琳,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财险保定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李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财险保定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冉宝强,被上诉人唐某某、李俊杰的委托代理人习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0月19日04时05分许,李辉驾驶鄂F2Q076/鄂FHU2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376KM+200M处时,与前方因交通拥堵而停于慢速车道上的由河北省保定市驾驶人卢志强驾驶的冀FB9039/冀F4L3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鄂F2Q076/鄂FHU25挂号车乘坐人唐金照当场死亡,乘车人刘林成、唐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临长大队认定,李辉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卢志强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刘林成、唐某某、唐金照无责任。唐金照经法医鉴定,其系因车祸致颈部、胸腹部严重损伤而死亡。唐某某受伤后被急救至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3年11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胰尾挫伤。2、失血性休克。3、失血性贫血。4、弥漫性腹膜炎症。5、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3、5-9)。6、左肺下叶创伤性湿肺。7、左侧胸腔积血。8、右肱骨大结节骨折。9、右肩袖损伤。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回当地进一步手术治疗肱骨大结节骨折。3、注意控制血小板,定期1-2周复查血常规。4、我科随诊。为此支付医疗费23032.78元。2013年11月3日和19日,唐某某回到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复查及治疗,支付医疗费506.10元。经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委托,枣阳市楚威司法鉴定所对唐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于2013年11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为:1、唐某某损伤评定为Ⅷ、Ⅸ、X级伤残,其多等级综合赔偿指数为35%。2、建议自出院之日(2013年11月2日)起院外休治90天,需一人护理。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另查明,冀FB9039/冀F4L3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李小龙,2013年10月8日,李小龙以顺平县远大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在财险保定市分公司为主车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同时为主挂车投保了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主车为50万元,挂车为5万元,均不计免赔率。鄂F2Q076/鄂FHU2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财险枣阳支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二份,其中乘客座位险为1万元/座*2座,不计免赔率。还查明,唐某某与李俊杰婚后于1993生育长子唐金照,于2004生育女儿唐某。唐某某之父唐家从,其母徐维芳,上述六人均系枣阳市新市镇九龙街居民。唐某某父母生育四位子女,分别为唐某某、唐付海、唐付群、唐春香。唐某某伤前为李辉开车,并办理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唐金照在外务工,李辉和唐某某顺便带唐金照和刘林成回家,在回家途中发生了本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13年11月23日,李辉(作为甲方)与唐某某、李俊杰(作为乙方)达成赔偿协议如下:1、甲方赔偿唐金照死亡金等各项损失15万元,已付3万元,以后互不追究。2、甲方赔偿乙方受伤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万元,已付1万元,以后所产生的费用互不追究。3、因甲方没有现金赔偿,特将前进村刘畈加油站南边何小成北边的一幢房子及北边菜园作价19万元赔偿给唐金照死亡等费用和唐某某医药等费用。4、若乙方出售以上房屋,甲方有责任无偿提供证明。5、乙方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70%,不包含律师费。6、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生效后,乙方放弃甲方对乙方的赔偿权利。协议签订后,李辉履行了赔偿协议。唐某某、李俊杰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公安机关不追究李辉的刑事责任。庭审后,原审原告与唐某某、李俊杰、远东公司和财险枣阳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财险枣阳支公司支付李辉、远东公司座位险20000元,于2013年10月25日前履行;其中李辉分得10000元,预留给另一伤者刘林成;唐某某分得10000元。再查明,刘林成受伤后,在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2013年10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股骨中上段骨折。出院医嘱:1、建议手术。2、不适随诊。为此支付医疗费662.92元。同日转回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诊断为1、左股骨中上段骨折。出院医嘱:1、全休三月,左下肢髋穗支具外固定下床上行左下肢伸曲功能锻炼;2、每月来我院复查X线片一次,负重行走时间由医师根据拍片结果决定;3、院外口服促进骨痂生长药物,骨折愈合后考虑取出内固定物。不适随诊。为此支付医疗费20648.70元。现刘林成尚未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辉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卢志强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刘林成、唐某某、唐金照无责任。卢志强驾驶的冀FB9039/冀F4L3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财险保定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财险保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李辉、卢志强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财险保定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李辉的赔偿承担保险责任。关于伤残赔偿金标准问题,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户口本及新市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唐某某、唐金照居住在枣阳市新市镇九龙街,属于新市镇镇区,平时从事交通运输业,并办理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其收入来源地和消费地均来源于城镇。上诉人认为唐某某、唐金照为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被保险人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明确约定了鉴定费不属于免赔范围,故鉴定费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财险保定市分公司上诉称不承担鉴定费的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上诉人财险保定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辉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卢志强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刘林成、唐某某、唐金照无责任。卢志强驾驶的冀FB9039/冀F4L3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财险保定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财险保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李辉、卢志强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财险保定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李辉的赔偿承担保险责任。关于伤残赔偿金标准问题,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户口本及新市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唐某某、唐金照居住在枣阳市新市镇九龙街,属于新市镇镇区,平时从事交通运输业,并办理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其收入来源地和消费地均来源于城镇。上诉人认为唐某某、唐金照为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被保险人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明确约定了鉴定费不属于免赔范围,故鉴定费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财险保定市分公司上诉称不承担鉴定费的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上诉人财险保定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毛新宇
审判员:张敏杰
审判员:张杨
书记员: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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