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贡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新宇,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眭斌杰。
委托代理人周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贡某某与被告眭斌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纠纷已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玉辉 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 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
书记员:陈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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