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贡学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崔会玲,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某某岔头镇王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灵某某岔头镇王家沟村。法定代表人:蔺常海,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贡学文与被告灵某某岔头镇王家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贡学文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贡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计598元,由贡学文负担。
审判员 康 静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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