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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某某与杨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艳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西某,又名杨习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原告贡某某与被告杨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贡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艳辉、被告杨西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3日被告与其丈夫史小傻共同向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整,被告丈夫史小傻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及其丈夫史小傻索要该借款,但均以资金紧张予以拖延。2015年被告丈夫史小傻去世,原告又找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于2015年12月12日偿还了原告本金5000元,还剩余本金30000元整,现在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剩余借款,但均遭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偿还。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原告与史小傻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史小傻为原告出具借条的时间系其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史小傻去世后,被告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告对剩余借款本金也予以认可,故被告应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因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贡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杨西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哲哲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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