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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丹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贡丹某
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原告贡丹某。
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火车站广场南龙盟世纪名苑商业楼1楼5号

负责人陈峰,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贡丹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丹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贡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3元,由原告贡丹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贡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3元,由原告贡丹某负担。

审判长: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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