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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友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州翔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贞友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云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祥红,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州翔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贞友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州翔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翔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祥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贞友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8,043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016年期间,被告州翔公司多次向原告购买板材,被告州翔公司系一人公司,股东为被告朱某某。截至2017年6月18日,两被告出具对账单及欠条,确认尚欠原告板材款48,043元。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州翔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朱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对账单、欠条、当事人工商信息等证据;被告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核,对原告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
  通过法庭调查,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州翔公司系一人公司,股东为被告朱某某。2014年-2016年期间,被告州翔公司多次向原告购买板材。2017年6月18日,两被告盖章、签字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2014年欠15,393元、2015年欠22,200元、2016年欠10,450元,合计欠48,043元”;同日,两被告盖章、签字出具欠条一份,对上述欠款48,043元再次进行了确认,并承诺10月底还清。但嗣后被告仍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州翔公司收取了原告货物,但至今未支付原告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朱某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自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悖,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州翔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贞友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货款48,0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州翔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朱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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