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伟,
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碧桂园东北区域综合办公楼南门。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金付,
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红,
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贝某某与被告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贝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伟、被告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金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贝某某的具体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并非被告处工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
遵化市碧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遵化市兴旺寨碧桂园与被告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唐山遵化兴旺寨碧桂园68.69号地总承包工程,同年7月,被告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甲方又与乙方
江西腾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遵化兴旺寨碧桂园示范区水街商业1#-7#楼、货量区29#-56#楼工程,工程地点为河北唐山遵化市兴旺寨乡何家峪,工程范围为遵化兴旺寨碧桂园示范区水街商业1#-7#楼、货量区29#-56#楼劳务分包,开工日期2018年7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20日。承包方式为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包干(详见附件3),其中包括包现场所有人工、包施工中乙方工人安全保护用品、工伤保险、劳保福利、食宿等。
2018年8月12日,原告贝某某经郭德福介绍到商业街别墅区支模板,口头约定日工资270元,当时结清工资,自带扳手、锤子、锯、合尺、安全帽。
2018年8月12日15时许,原告在工地支模板时摔伤,被送至
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8年11月12日,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贝某某与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年20号案件延期通知书,以案情复杂,需延期至2019年1月11日,若逾期未收到裁决书,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2019年1月26日前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出庭证言、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贝某某经郭德福介绍到被告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的遵化市兴旺寨乡何家峪村南别墅区支模板,郭德福口头向其承诺,自带扳手、锤子、锯、安全帽等,日工资270元,当日结算,原告去工作的当日下午在支模板时摔伤。原告系提供劳务,由对方支付劳动报酬,此形式符合劳务合同关系的特征。现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贝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贝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贺宏
书记员: 孙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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