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某
杜跃辉(河北曲阳县蓝天法律服务所)
赵某某
赵某某
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原告贝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河北省曲阳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农民。
被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某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贝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审判员:陈阳儒
审判员:穆宇航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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