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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某与赵某某、赵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贝某
杜跃辉(河北曲阳县蓝天法律服务所)
赵某某
赵某某
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原告贝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河北省曲阳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农民。
被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某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贝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审判员:陈阳儒
审判员:穆宇航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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