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某母婴护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金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贝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敏,经理。
申请人贝某母婴护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贝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贝某母婴护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贝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1,5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贝某母婴护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编号:SSBQBH-2018-0363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贝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光怡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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