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爵(湖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王振勇
郑磊(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黄某天泊豪爵足道有限责任公司
李书平
刘某某
原告豪爵(湖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勇。
委托代理人郑磊,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天泊豪爵足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778号。
法定代表人叶海生,总。
被告刘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所律师。
原告豪爵(湖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天泊豪爵足道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豪爵(湖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天泊豪爵足道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豪爵(湖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豪爵(湖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豪爵(湖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豪爵(湖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豪爵(湖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豪爵(湖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梅
书记员: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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