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豆海某与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豆海某。
委托代理人魏志翔,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邯郸市邯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232号。
法定代表人聂铭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某某,邯郸市邯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海某与被告邯郸市邯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海某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邯郸市邯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豆海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豆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豆海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瑛珊 人民陪审员  孙文广 人民陪审员  杜志霞

书记员:师晓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