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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某某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冀雪明,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刘某,男,成年,住涿州市开发区。

原告豆某某与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透支的现金32000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份,原告经过涿州市码头镇向三村村民李大全认识的被告,被告自称能帮助我办理信用卡,这样他将我的身份证拿走,在北京市中关村分别在“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可是他未将这几张卡交付给我,而是他自已用这些卡在银行进行了恶意透支6000元。后银行多次以电话、短信、发函对我进行“刑事报案催告”,为此,我也多次联系过被告,要求他将银行卡返还给我并将透支的现金还上,可是一直联系不到被告,在没有任何办法的情况下,我只有将被告恶意透支的现金都还上了。综上,被告不讲诚信,恶意透支信用卡,并嫁祸于我,其行为于理于法所不容,为使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具书起诉,望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某的基本情况不明确,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豆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爱净

书记员: 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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