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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鹏飞与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谷鹏飞。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86号国际汽车贸易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平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晓霞,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该公司售后部经理。
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18号。

原告谷鹏飞诉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鹏飞、委托代理人杨华,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齐晓霞、李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以138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悦达起亚牌KX3型新车一辆,并支付3000元定金。2015年5月12日原告按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通知提车,原告支付车款138000元(其中银行按揭70000元、手续费5600元),被告出具138000元购车发票,另外收取原告5380元(其中包括2000元风险金)。原告在客户交车确认表签名将车提走。原告缴纳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950元、车船税200元、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费5547.12元、车辆购置税11794.87元、上牌费125元。2015年5月22日,原告在该车副驾驶储物盒里发现一张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委托书,该维修委托书显示:客户名称为天巧销售,维修类别为事故车维修,车辆识别号LJDRAA12XF0004641(与原告所购车辆车架号一致),接车时间2015/05/0716:17、预计完工2015/05/0818:17,施工项目为1、后背门镀金。2、后背门喷漆。3、更换后杠。原告当即找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涉,交涉中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该车曾发生事故进行过维修的事实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保险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安全检测报告、税收完税证明、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委托书、录音材料、证人证言,被告提交的新车交接检查表、商谈报价单、客户交接确认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合同、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委托书,以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谷鹏飞与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支付了足额车款及其他费用,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售车时,故意隐瞒了该车出售前曾发生过事故受损,进行过后背门镀金、后背门喷漆、更换后杠的事实,欺骗消费者,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138000元、手续费5600元、风险金2000元、档案管理费2880元、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损失414000元、车辆购置税、保险等损失18616.99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在原告与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谷鹏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还所购悦达起亚牌KX3型小轿车一辆。
二、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谷鹏飞购车款138000元、包括2000元风险金在内的其他收费4880元,合计142880元。
三、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谷鹏飞三倍购车款共计414000元。
四、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谷鹏各项损失非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950元、车船税200元、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费5547.12元、车辆购置税11794.87元、上牌费125元、手续费5600元,合计24216.99元。
五、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1元,由被告河北天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贾立新 审判员  李建中 审判员  武晓斌

书记员: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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