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凤)云
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韩国维
原告谷某(凤)云。
委托代理人郑丽欢,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维,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云与被告韩国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某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某云负担。
审判长:周彦廷
书记员:焦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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