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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风国与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谷风国
杜宏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艳梅

原告谷风国。
委托代理人杜宏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明。
第三人周艳梅。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谷风国诉被告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周艳梅申请,本院通知周艳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风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谷风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风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谷风国负担。

审判长:尤章印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黄红勇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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