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雪花
王慧慧(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原告:谷雪花,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慧慧,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职业。
原告谷雪花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雪花及委托代理人王慧慧,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偿还义务。被告虽主张已偿还7000元,并为原告购买了自行车等,但原告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谷雪花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偿还义务。被告虽主张已偿还7000元,并为原告购买了自行车等,但原告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谷雪花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徐震
书记员:成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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