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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负责人李娟,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房方,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与被告谷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谷某、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负担。
代审判员  吕万波

书 记 员  时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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