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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诉孙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谷某某
马全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马全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霍震

书记员:邹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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