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某
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田增立
房利辉(河北石家庄新乐长胜法律服务所)
新乐市元隆运输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庞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原告谷某某。
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增立。
委托代理人房利辉,石家庄市新乐长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乐市元隆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
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田增立、新乐市元隆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寇君红、被告田增立的委托代理人房利辉、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庞少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乐市元隆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被被告田增立驾驶的冀a、冀a车致伤,被告田增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谷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实有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书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谷某某的损失有:1、医疗费:24431.4元,有定州市人民医院和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出具的票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26天100元/天=2600元。3、误工费:原告的误工日期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109天,故误工费为:3483.33元/月÷30天109天=12656.11元。4、护理费:原告谷某某的护理费为3433.33元/月÷30天26天1人=2975.56元。5、残疾赔偿金:24141元/年20年10%=48282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有兄弟二人,故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6204元/年3年10%÷2人=2430.6元。8、交通费:500元。9、财产损失:原告的自行车因该次交通事故受损,但其要求被告赔偿自行车修理费800元数额较高,本院酌定为500元。10、鉴定费:8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1300元,因无医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谷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99175.67元。
因冀a车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谷某某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谷某某70844.27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谷某某5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按70%比例赔偿原告谷某某12481.98元。被告田增立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原告应予返还。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化理赔程序,分散保险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冀a车交强险中赔偿原告谷某某81344.27元。
2、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冀a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原告谷某某12481.98元。
三、原告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田增立垫付款5000元。
四、驳回原告谷某某对被告新乐市元隆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被被告田增立驾驶的冀a、冀a车致伤,被告田增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谷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实有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书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谷某某的损失有:1、医疗费:24431.4元,有定州市人民医院和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出具的票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26天100元/天=2600元。3、误工费:原告的误工日期计算至评残前一日为109天,故误工费为:3483.33元/月÷30天109天=12656.11元。4、护理费:原告谷某某的护理费为3433.33元/月÷30天26天1人=2975.56元。5、残疾赔偿金:24141元/年20年10%=48282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有兄弟二人,故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6204元/年3年10%÷2人=2430.6元。8、交通费:500元。9、财产损失:原告的自行车因该次交通事故受损,但其要求被告赔偿自行车修理费800元数额较高,本院酌定为500元。10、鉴定费:8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1300元,因无医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谷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99175.67元。
因冀a车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谷某某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谷某某70844.27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谷某某5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按70%比例赔偿原告谷某某12481.98元。被告田增立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原告应予返还。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化理赔程序,分散保险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冀a车交强险中赔偿原告谷某某81344.27元。
2、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冀a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原告谷某某12481.98元。
三、原告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田增立垫付款5000元。
四、驳回原告谷某某对被告新乐市元隆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娜
书记员:温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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