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望某某。
被告:望某某电业局,地址,望某某奋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尹桂华,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文,男,望某某电业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波,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望某分公司。
地址:望某某文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元,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集群,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望某某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望某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2018年9月20日被告电业局申请追加网络公司为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被告望某某电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文、李慧波、被告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集群、冯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电业局赔偿被电击致死的四头牛损失,价值14.8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因电击致牛生病的药费5675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日早3时许,因风大降雨,导致低压线与网络公司线路摩擦,擦火断线,电线断后搭在原告家的铁围栏上,原告家的牛栏与铁围栏相连,致使原告家四头母牛被电击致死,经黑龙江恒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四头母牛价值14.8万元,因电业局经营管理线路不善,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电业局辩称,依据相关规定,架设有线电视线应与电线之间距离不少于1米,与电线接触需套有护套。网络公司架线违规,未尽到合理架设,导致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奶牛鉴定费6000元,系电业局垫付,要求作为本案损失一并计算。
网络公司辩称,1、我公司有线电视线不带电;2、电业局对线路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如发现两线相距高度不够,并未向我公司提出整改通知;3、电业局线杆不符合国家电力安全标准,电缆发生短路后,未能自动断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由电业局承担全部责任。
谷某某为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1、黑恒评字[2018]第040号资产评估报告,证实原告财产损失价值14.8万元;2、兽药费票据五张,证实被电致伤牛治病支出药费5675元的事实。经质证,双方对证据1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对证据2,电业局有异议,电业局认为,牛被电击确实造成损失,但该证据没有收款单位盖章,无法证实在哪里购药。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电业局提供证据如下:1、惠七镇前水八村证明一份、惠七镇派出所证明一份、照片六张,证实断线原因是电线与网络公司线搭接打火,使电线烧断,照片可以看出网络线断股的痕迹;2、村民王青山、刘志线、马志福、杨秋波、张文权、王清和、江永林、严春军的证明一份、证人王某某出庭证词、照片两张,证实2018年6月网络公司人员在原告家门前将有线电视线向上移动及两线之间距离30公分左右;3、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书规定,电线距地面6米,弱电线架线与电线相距1米的规定。证实两线之间相距不足1米,是导致事故的原因。经质证,网络公司对证据1、2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的两份证明无法证实两线因打火烧断;证据2的证明及证词不属实,网络公司在6月份并未施工。根据现场状况,对证据1予以采信;对证据2,不予采信;网络公司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待证事实有异议,认为电业局电线高度不足6米导致两线摩擦。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为查清事实,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制作勘查笔录,经测量,电力线距地面高度为5.2米,网络线距地面高度为4.45米,两线之间相距0.75米;电线烧断处接头位置照片,照片显示电线断点在网络线正上方;调取望某某气象局事发当天气象信息,证实事发时间段,风向南,风力为4级。上述证据经质证,双方均无异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3日早3时许,原告听见自家院内饲养的牛叫,原告起床到屋外查看,当时室外正在刮风下雨,原告发现铁围栏有电,马上将自家电闸断开。原告又进入牛棚发现仍然有电(铁围栏与牛棚铁围栏相连),随后原告到屯里的变压器处将电闸断开,自原告发现围栏有电至将变压器电闸断开约十五分钟。原告返回自家牛棚时,发现四头母牛因电击死亡。导致事故的原因是电业局的电线被烧断,电线搭在原告家的铁围栏上致牛被电击死亡。原告报警后,经电业局委托黑龙江恒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做出黑恒评字(2018)第04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四头牛总价值14.8万元。庭审时,电业局称鉴定时垫付的鉴定费用6000元,未向法庭出示鉴定费票据。
另查明,原告家门前的电力线路系2000年农网改造时架设,该线路南北走向,网络公司线路系2016年架设,东西走向。根据电力行业规定,低压线架设距地面高度应为6米,如有弱线与其相交,两线应相距1米。原告家门前案涉线路事发后,经测量,电线架设高度为5.2米,未达国家行业标准6米的规定。网络公司架设线路距地面为4.45米,两线交叉处相距不足0.75米。事发前电力线与网络线路相距约0.3米。事发时,正在下雨,并伴有4级风。电力线烧断是因两线相距较近,导致两线摩擦打火烧断所致。电力线路应有自动断电保护设备但未发挥作用,事发时,电线烧断十五分钟后,仍未自动断电。
本院认为,二被告对原告家四头牛因电击致死导致财产损失14.8万元,均无异议。二被告对原告财产损失责任分担有异议。案涉线路系电业局所有,该线路在架设时,未达到国家标准高度6米。网络公司在架设线路时,与电力线交叉处未达到相距1米的高度。事发时两条线路仅相距0.3米,在外力作用下,致使两条线路发生摩擦打火烧断。电线烧断后,电力系统应有的断电保护设备未起作用,致使原告家铁围栏与牛围栏连电,导致四头母牛因电击致死。对此事故,电业局应承担主要责任,网络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牛因电击生病购药款5675元、电业局主张鉴定费6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谷某某的财产损失14.8万元,由被告望某某电业局承担70%的责任,即103600元,由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望某分公司承担30%的责任,即444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望某某电业局负担1141元,由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望某分公司负担4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尤立娟
书记员: 许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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