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董天,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安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金银潭大道将军六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耿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黄艳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罗安全、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谷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程静
书记员: 刘燕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