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静
张金盈(北京尚元律师事务所)
河北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静(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原告谷某静,女。
委托代理人张金盈,北京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冯萧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静,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静诉被告河北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静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谷某静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谷某静承担。
审判长:周雪霞
书记员:赵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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