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谷某某与玉田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玉田县中医医院,住所地:玉田县城内无终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黄洪波,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88年4月14日,原告因子宫脱落到被告处住院治疗。1988年4月18日,被告的医护人员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行全子宫切除。但因被告手术方法错误,引起术后并发症。致原告出现膀胱下垂,阴道壁完全脱落,排尿困难,每次小解都是痛苦难言。被告理应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原告术后至今多次找到被告解决此纠纷,经玉田县卫生局多次调解未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现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未予赔偿,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玉田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谷某某已于2015年7月20日就该次纠纷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玉田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了(2015)玉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玉田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谷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于2016年6月21日前付清;二、原告谷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等相同,已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谷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