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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与李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大保,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新区。被告:张某某,女,1991年3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谷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谷某于2017年7月12日以被告李某某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790元减半收取为4395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谷某负担。

审判员 苏 俊

书记员:马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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