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林业局退休干部,住平山县。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谷鸣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谷鸣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谷鸣蝉、谷鸣雷之母。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仇振乾,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矿区久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区久源运输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5268312-2。
地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中王舍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福,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公司职员。
被告杨清华,男,1968年11月12日,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石家庄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
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保险大厦9层。
负责人王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克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桥汽车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799566784M。
地址:平山县石闫路北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谷海军、刘某某、杨某、谷鸣蝉、谷鸣雷与被告杨清华、矿区久源运输公司、人保石家庄市分公司、锦桥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志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委托代理人仇振乾、被告矿区久源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平、人保石家庄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克明、锦桥汽车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清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2016年5月27日谷利冈驾驶冀A×××××、冀A×××××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西柏坡高速公路行驶至西柏坡方向22KM+605M时,在第二行车道与发生故障停车的被告杨清华驾驶的冀A×××××、冀A×××××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和路产损失、驾驶员谷利冈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矿区久源运输公司所有的冀A×××××、冀A×××××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谷利冈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8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谷海军、刘某某系谷利冈父母,原告杨某为谷利冈妻子,原告谷鸣蝉、谷鸣雷为谷利冈子女。2016年5月27日2时10分许,谷利冈驾驶冀A×××××、冀A×××××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西柏坡高速公路行驶至西柏坡方向22KM+605M时,在第二行车道与发生故障停车的被告矿区久源运输公司雇佣的司机杨清华驾驶的冀A×××××、冀A×××××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和路产损失、驾驶员谷利冈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西柏坡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6】第13980862016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利冈与被告杨清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支付平山中山医院抢救费用669.46元,支付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500元。被告矿区久源运输公司所有的冀A×××××、冀A×××××在被告人保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死者谷利冈驾驶的冀A×××××、冀A×××××半挂车是韩文志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在被告锦桥汽车公司购买。死者谷利冈系城镇居民,从事交通运输业。原告谷海军(林业局退休干部)、刘某某(1952年4月生)夫妇生有谷立荣、谷利冈、谷利强三个子女。谷利冈与妻子杨某生有谷鸣蝉(2000年4月生)、谷鸣雷(2006年11月生)二个子女。《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通知于2016年5月20日下发,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冀0131财保146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矿区久源运输公司所有的冀A×××××、冀A×××××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后被告矿区久源运输公司提供反担保,本院解除保全措施。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事故责任认定书、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保险单及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西柏坡大队出具的冀公交认字【2016】第13980862016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谷利冈抢救费669.48元,有医院正式票据,予以认定。《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通知于2016年5月20日下发,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该交通事故发生于2016年5月27日,死者谷利冈系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按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标准计算,即26152元/年×20年=523040元。丧葬费按201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52409元计算6个月,即26204.5元。原告谷海军虽有退休金,但本人已无劳动能力,扶养刘某某的义务应由其三个子女承担。原告刘某某,1952年4月生,需扶养16年,生活费为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87元/年×16年÷3人=93797.33元。谷利冈与妻子杨某生有二个子女,女儿谷鸣蝉(2000年4月生),需抚养2年,儿子谷鸣雷(2006年11月生),需抚养8年。抚养费为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87元/年×10年(2年+8年)÷2人=87935元。谷利冈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考虑谷利冈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40000元。被告矿区久源运输公司所有的冀A×××××、冀A×××××在被告人保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附加不计免赔。谷利冈的抢救费669.46元,由被告人保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元赔偿限额内承担。死亡赔偿金523040元+丧葬费26204.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1732.33元(93797.33元+87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770976.83元。其中110000元,由被告人保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660976.83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被告杨清华承担的50%,即330488.41元。其中50000元由被告人保石家庄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剩余款280488.41元由雇主矿区久源运输公司承担。鉴定费500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被告杨清华承担的50%,即250元,由雇主矿区久源运输公司承担。谷利冈承担的50%责任,因涉及到谷利冈驾驶车辆的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另案解决。被告人保石家庄市分公司共赔付原告款669.46元+110000元+50000元=160669.46元。被告矿区久源运输公司共赔付原告款280488.41元+250元=280738.41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谷海军、刘某某、杨某、谷鸣蝉、谷鸣雷经济损失160669.46元;
二、被告石家庄市矿区久源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谷海军、刘某某、杨某、谷鸣蝉、谷鸣雷经济损失280738.41元;
三、驳回原告谷海军、刘某某、杨某、谷鸣蝉、谷鸣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6920元,原告谷海军、刘某某、杨某、谷鸣蝉、谷鸣雷负担2950元,被告石家庄市矿区久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97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志平
书记员:尤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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