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92********,傈僳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2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谷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从华坪县中心镇**花园农业银行附近酒吧处,沿**路(华永线)往搭脚箐**油库方向行驶,行驶至**线(华坪—永仁公路)K1+500米**桥路段处时,被华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97.445mg/l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
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