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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谷梓田等与平山县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谷梓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谷梓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谷某,系谷梓田与谷梓萌之母。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水务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130131402057157L。
法定代表人:李七五,局长。
住所地:平山县冶河西路75号。
委托代理人:孙大勇,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某、谷梓田、谷梓萌与被告平山县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增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文杰,原告谷梓田、谷梓萌的法定代理人谷某,被告平山县水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孙大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17时30分左右,谷啸虎和谷春维、谷二虎在王母河滩钢城路西的水中捞鱼时,谷啸虎突然脚下一滑,将其淹没。在此地钓鱼的人们紧急救助,公安及消防人员赶到后,在深坑中将谷啸虎救出,送至平山中山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3624.84元;2、死亡赔偿金482820元;3、丧葬费23119.5元;4、原告谷梓田的生活费为72918元(16204×9÷2),谷梓萌的生活费105326元(16204×13÷2);5、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以上损失共计722808.34元。
另查明,谷啸虎落水的地方为王母桥(钢城路)上游,河滩中曾有采砂行为,采砂留下砂坑。被告提交的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平政办(2003)117号文件中,被告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城镇供水、排水;水工程、水电工程的勘测设计、建设施工、检查验收、维修和管护;水土保持工作的规划治理和预防监督、河道的管理和治理、各种谁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以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防汛抗旱,移民迁建安置、山区综合开发水利配套等,以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2006年3月16日,河北省黄壁庄水库管理局(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关于委托平山县水务局代管黄壁庄水库上游取砂的协议》,甲方委托乙方所管采砂范围为黄壁庄上游120m高程以下,王母桥以上河滩。在采砂过程中应边采砂边平场,保持河滩自然坡面,不准遗留砂坑或堆积砂堆。2007年8月1日又签订《委托平山县水务局代管黄壁庄水库上游采砂补充协议》。被告提交了2010年8月16日制作的《平山县水务局关于解除黄壁庄水库库区上游采砂代管协议的函》,内容为自要求河北省黄壁庄水库管理局接到此函之日起解除2006年3月16日、2007年8月1日签订的《关于委托平山县水务局代管黄壁庄水库上游取砂的协议》及《委托平山县水务局代管黄壁庄水库上游采砂补充协议》,两份协议中所确定的采砂活动仍归河北省黄壁庄水库管理局负责管理。但其未提交河北省黄壁庄水库管理局收到此函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死亡证明,医疗费票据,现场照片,户口本,《协议》,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平政办(2003)117号文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按照平山县水务局和河北省黄壁庄水库管理局的代管采砂协议,平山县水务局对谷啸虎溺水死亡的地点的采砂具有管理义务,因被告平山县水务局没有按照“边采砂边平场”的要求履行管理和治理职责,造成河道内有较深水坑,形成安全隐患,对谷啸虎的溺水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谷啸虎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在河滩中的危险,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山县水务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谷某、谷梓田、谷梓萌赔偿金21684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平山县水务局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增中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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