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曲周县。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
被告:张秀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曲周县。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秀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秀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事项;一,依法判决二被告张某某,张秀某偿还原告借款五万元及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6日被告以筹措资金为由,借原告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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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本金并口头约定,月息1,5分,我有被告写的欠据一详见欠据)
被告并承诺一年内还清。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为此,我向曲周县人民法院诉讼被告张某某妻子张秀某偿还我的借款玉万元本金和利息。望贵院根据本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定及事实情况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及妻子张秀某偿还我的本金和利息,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张某某、张秀某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请求事项;一,依法判决二被告张某某,张秀某偿还原告借款五万元及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1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新东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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