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某
卢力华(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
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被告):谷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力华,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名县阳平路与园中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乔秀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被告)与被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提出的申请是其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谷某某(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谷某某(被告)、被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各负担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提出的申请是其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谷某某(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谷某某(被告)、被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各负担5元。
审判长:廉学锋
审判员:尹洪举
审判员:李亚伟
书记员:张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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