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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谷某某
卢力华(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
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被告):谷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力华,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名县阳平路与园中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乔秀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被告)与被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提出的申请是其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谷某某(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谷某某(被告)、被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各负担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提出的申请是其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谷某某(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谷某某(被告)、被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各负担5元。

审判长:廉学锋
审判员:尹洪举
审判员:李亚伟

书记员:张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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