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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与易某、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谷某
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易某
杨某某
李广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谷某,男,住保定市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男,住张家口市蔚县。
被告杨某某,女,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广峰,系被告杨某某系之夫。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
负责人周宏光,该公司经理。
原告谷某与被告易某、杨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谷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原告谷某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原告谷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闫峰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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