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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傅某某等与上海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拉昂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郝为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原告:夏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思远。
  被告:上海拉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月进。
  被告:娄金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傅某某、郝为成、夏杰与被告上海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拉昂实业有限公司、娄金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傅某某、郝为成、夏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拉昂实业有限公司、娄金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8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依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傅某某、郝为成、夏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拉昂实业有限公司、娄金良的银行存款18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鹏

书记员:秦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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