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城镇居民,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荣,男,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男,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神农架林区神旅集团工作人员,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神农架林区宋洛乡宋洛社区工作人员,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被告:佘庆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神农架林区神发水电工作人员,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佘某某、杨某、佘庆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审判长 宋艳红 审判员 万宗琼 审判员 王玉林
书记员:史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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